专家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均按强奸罪严惩
奇闻提要:专家佟丽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研究,呼吁严惩嫖宿行为
本报记者 崔丽
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问题专家,十年来致力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他创作的《未成年人法学》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体系化研究。近日,他针对贵州习水县发生的嫖宿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佟丽华建议取消嫖宿罪,对嫖宿行为一律以罪从重处罚。他认为,嫖宿行为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带有交易性质,但实际上二者的犯罪构成是一致的。嫖宿罪的规定在定罪处罚上产生了矛盾,且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人。他主张将嫖宿的行为纳入罪的范畴,并予以更严厉的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问题,佟丽华表示,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并完善取证方式,提高侦查水平。他批评了当前性侵害案件立案难、取证难的现象,认为这是被害人不主动报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他建议区别对待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立案标准,只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就应立即展开调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利益。
佟丽华还强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他认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性侵害的赔偿不足,使受害者品尝了更多的屈辱。他呼吁立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受害者身心。在他的实践中,有些受害者仅获得了微薄的民事赔偿,这引发了他对现行法律的不满。他表示,民事赔偿在性侵害案件中一直是个大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有限,只赔偿直接的物质损失。他呼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佟丽华的声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他的努力和贡献为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的专业知识和坚定立场让我们看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深切关怀和对法律的尊重。他的声音,是我们社会进步的一道亮光。佟丽华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提出了深入见解。他认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立法应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在立法尚未修订之际,他建议受害未成年人应尽量将伤害转化为可量化的物质损失,以便获得赔偿。司法机关也应尽可能多地支持赔偿请求,以弥补当前精神损害赔偿的空白。
对于受到心理伤害的孩子,可以通过医院的精神疾病诊断来证明精神伤害并主张心理治疗的费用。这种做法不仅符合法律,还充分弥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最大程度地抚慰了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心灵创伤,充分展现了司法的公正和人道精神。
佟丽华还强调了设立强制举报制度的必要性。他指出,家庭内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具有时间长、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特定人员对儿童遭受性侵害的举报义务,这使得很多案件难以被及时发现。
为了打破这一局面,佟丽华建议设立社区人员、医生或教师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的举报义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他们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一制度的设立,将有助于将隐蔽的性侵害案件转化为可追踪的案件,减少孩子长时间受害的可能。
实际上,我国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济南的社区组织人员深入了解社区儿童的状况,石家庄则设立了儿童求助热线并广泛宣传。当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儿童被虐待或可能遭受虐待时,他们应立即报告社区和警方。
佟丽华特别强调,由于大部分性侵害案件发生在特殊家庭,如离异、单亲、再婚、委托监护及收养家庭,因此我们应特别关注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佟丽华的观点和建议为我们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从立法完善到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