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疫苗厂家 不能轻易放过制售劣质疫苗责任人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揭示了令人震惊的调查结果: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8 年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均为不合格产品。这一消息源自 5 月 16 日的《新京报》。
对于这两起生产劣质疫苗的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对责任公司进行了处罚。其中,对江苏延申公司的 7 位和河北福尔公司的 2 位直接参与制售劣质疫苗的责任人,处以 10 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药品相关行业的处罚。仅仅依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似乎还不足以对制售劣质疫苗的直接责任人形成有效的惩戒。
我们都清楚,人在被动物咬伤后,应尽快注射狂犬病疫苗,尤其是在被咬伤的 48 小时内。尽管狂犬病的发病率较低,但其潜伏期长,一旦发病,死亡率几乎达到 100%。这些不合格的狂犬病疫苗,由于药效不达标,可能导致被咬伤者错过最佳的预防期,而事后“补种”的效果也肯定大打折扣。这意味着两家公司制售的劣质疫苗可能已经流入市场并被广泛使用,可能埋下了严重的健康隐患。虽然药监部门表示尚未收到相关的不良反应报告,但我们不能排除已经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了这些劣质疫苗的危害。
对于参与制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直接责任人,不能仅仅依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就了事。我们必须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在劣质疫苗造成的后果彻底暴露和查清之前,司法机关应该及时介入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责任人逃逸,并在必要时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这些制药公司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公众的健康,也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并加强对药品生产领域的监管,确保公众用药的安全。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公众的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于药品安全的认识,让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健康权益,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