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非法生产“地沟油”也被定罪乃至死刑

健康快乐 2025-04-17 16:18健康新闻www.zhongliuw.cn

近年来,地沟油的出现让人们深感忧虑。这种垃圾油质量极差,卫生状况令人堪忧,其过氧化值、酸价、水分等关键指标严重超标,属于非食用油范畴。这种油含有毒素,一旦流入江河,便会造成水体营养化,对环境造成破坏。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被人食用,它将破坏人体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甚至可能引发食物中毒,具有致癌风险。地沟油的危害令人震惊!

为了严厉打击地沟油等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5月4日正式施行,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惩处。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解释》明确此类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当前滥用添加是较为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解释》细化了生产、销售环节,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实现了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解释》还明确了凡是添加国家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针对地下生猪屠宰厂(场)这种违法经营行为,《解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私设的屠宰厂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重要通道。《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强调了共同犯罪的问题。明知他人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仍提供资金、经营场所等帮助的,将以共犯论处。这一规定有助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链条性和团伙性特点,依法惩治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

《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对于那些明知他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若他们为此提供了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支持和便利,这些行为将被视为共犯,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规定严厉打击了那些暗中助纣为虐的行为。

而针对虚假广告泛滥的现象,即便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并不知情食品的安全问题,但若是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进行虚假宣传,也应依法追究其虚假广告罪的责任。《解释》第十五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也不容忽视。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当前食品安全犯罪频发与一些部门的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以及监管人员的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很大关系。《解释》第十六条明确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意见,规定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对于那些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共犯行为,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这无疑为严厉打击食品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对于消费者而言,“地沟油”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为了防范地沟油流入市场,消费者需要学会感官鉴别。鉴别地沟油主要通过五个方面:看透明度、色泽和沉淀物;闻气味;尝味道;听油层底部的声音;问商家的进货渠道。消费者通过这些简单的鉴别方法,可以尽量避免购买到不合格的油品。而对于那些涉及非法添加和加工地沟油的行为,《解释》也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定罪和死刑判决。这不仅是对不法分子的严厉打击,更是对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方式的不断创新和手段的隐蔽性,我们必须加强法律的监管力度,同时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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