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食品添加剂不一定都有害
关于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
每年的讨论热点中,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总是备受关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好坏,始终未有明确的定论。尤其是在6月11日食品安全周到来之际,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提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或许对普通市民而言有些陌生。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委员会背后,却集结了农委、工商、质监、食药监等18个部门的强大力量。那么,这个食品安全委员会究竟有何职责,他们在怎样保障食品安全呢?
近期,我们有幸采访到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振华先生,为我们解答关于食品安全的种种疑惑。他强调,国家针对食品安全有多部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存在许多交叉之处,形成了分段监管的模式。这种模式下,法律间的碰撞与冲突时常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便是其中的典型。
但食品并非天然即安全,添加成分的食品也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安全。关键在于区分添加剂与添加物。顾振华指出,添加剂是经过安全评估的,而添加物则是被明确禁止出现在食物中的。诸如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等均为添加物,而非添加剂。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旨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该委员会吸纳了18个部门,包括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等,承担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应急管理四大职责。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凸显了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顾振华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描述了食安办的工作内容。各部门如农委、质监、食药监等,依据业态来划分管理范围。但一个企业可能涉及多个业态,导致管理上的重叠与空白。例如,“现制现售”业态的店铺,如奶茶店、鸡排店等,其管理界限便是一个挑战。食安办通过规定避免了各部门的相互扯皮、推诿,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食安办在成立近一年的时间里,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食品企业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及企业主体责任的难以落实。大部分食品企业规模小、分布散,导致管理水平差,难以真正承担起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有些食品经营者更看重利益,忽视食品安全,这无疑是极其危险的。
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法律的交叉导致的分段监管模式虽有其协调机制,但法律间的碰撞与冲突仍是常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碰撞便是典型例证。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问题涉及众多方面,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并共同努力,以期在保障食品安全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关于农产品与食品安全法的交叉管理问题
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涉及到种植、养殖、流通乃至部分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法》的监管范畴并不涵盖这些农产品的种植与养殖环节,而是着重于食品及其原料的管理。这就形成了一个交叉管理体系,在食品原料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存在管理边界的模糊地带。
以豆芽为例,其生产过程究竟属于农业的种植养殖,还是食品生产,本身就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如果是前者,那么农业部负责监管;若是后者,则质监总局负责。现实中的豆芽生产多为规模化操作,这导致了两部门之间的监管空白。食安办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协调,规定工业化规模生产的豆芽由质监局管理,而农户小规模孵化的豆芽则由农委监管。
但这样的处理方式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质监局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无法为豆芽发放许可证。因为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豆芽可以有许可证。而在流通环节,由于要求必须有许可证,这使得许多工业化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在流通环节遭遇瓶颈。这就造成了两个法律的碰撞,使得农产品在流通、加工等环节受到阻碍。
在上海,各食品监管部门根据市的要求,主动跨前一步,通过市食安办的综合协调,确保了没有一个行业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这些管理的方式往往无法纳入国家部委的既有模式。如今,许多初级农产品已经实现工业化生产,这就使得原有的管理模式常常发生冲突。因此针对这种交叉管理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厘清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同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安全。这样既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能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