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针对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这些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这一行动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近日,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接受了记者专访,强调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他提到,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朱留华表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以确保“无身份证”的历史结束。这一工作是对中央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重视。对于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的问题,朱留华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协调难度,但应当坚持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是“身份证”与“”的关系。
在谈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问题时,朱留华明确表示,“是谁的就发给谁”。他强调,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违法用地的情况,以及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并认定合法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时,朱留华强调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他表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需要尽快完成相关区域的登记发证工作,以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在回答关于“撤村建居”的问题时,朱留华指出这一问题涉及复杂的问题需要把握三点原则。他强调集体土地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对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统计时会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便为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依据。整个采访内容生动、文体丰富,深入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宅基地管理改革的基石:对农民宅基地问题的
在面对农村宅基地这一复杂而热门的议题时,我们该如何解读农民的宅基地管理改革问题?且看记者朱留华如何深入剖析。
对于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朱留华提出《意见》。这份《意见》特别指出,对于那些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过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及有权机关的批准,异地建房的,他们的宅基地权益同样可以得到确权登记发证。
对于那些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或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登记发证规定。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中,会特别注记这些权利人的身份和权益来源,以体现这些宅基地权利的特殊性。这样做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那些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华侨),如果他们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并且得到了该农民集体的证明和公告无异议,他们也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同样地,《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会注记这些权利人的特殊身份。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充分考虑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复杂性。
通过这些深入人心的解读和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意见》在宅基地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未来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