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尊重病人临终决定权
深圳在医疗自主权领域的立法创新,特别是在临终医疗自主权方面,无疑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其核心成果体现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首次明确了“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赋予了患者在生命末期医疗决策中的自主选择权。以下为对其深入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要点
深圳的这项立法堪称全国首创。2022年修订的《医疗条例》中新增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当患者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阶段时,医疗机构必须尊重其生前预嘱的意愿,包括是否接受创伤性的抢救措施如插管、心肺复苏等。这一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深圳在保护患者临终决定权方面走在了前列。
生前预嘱的定义是在患者意识清醒时签署的文件,明确其在伤病末期或临终时的医疗护理选择。其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经过公证或两名非医护见证人的见证,且需采用书面(包括签名和时间)或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确认。
二、实践意义与社会影响
这一立法为许多面临困境的患者和家庭带来了福音。它解决了患者失去表达能力后,家属和医院所面临的决策压力,避免了无效抢救带来的痛苦和资源的浪费。例如,著名作家琼瑶曾公开呼吁尊重自然死亡,避免过度医疗,这一立法正响应了她的呼声。
在实践中,已有一些积极的案例。深圳的律师杜芹成为首位签署生前预嘱的人,她的行动带动了十多人的跟进,推动了公众对生命尊严的思考。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成立,以及通过“五个愿望”等工具普及预嘱理念,都是这一立法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深圳将临终关怀服务与这一立法相结合,形成了医疗决策与人文关怀的完整体系。
三、争议与挑战
尽管这一立法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但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区分安乐死和尊严死。安乐死是有意识地结束生命,而尊严死则是停止无效治疗,提供舒缓护理,让患者自然离世。尽管有了立法保障,但公众的接受度仍然有待提高。部分家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难以接受放弃抢救的决定。
深圳的这一立法为全国提供了样本,通过法律保障个人对生命终点的自主权,并促进了社会对于生死观的理性讨论。这不仅是一个医疗问题,更是对生命尊严和社会价值观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