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度导致溺亡同席喝酒人员有责任

健康快乐 2025-04-13 16:39健康新闻www.zhongliuw.cn

济南槐荫区法院裁定:员工酒宴后溺亡,责任多方共担

近日,济南槐荫区法院作出一起判决,涉及某商贸公司的一次年终聚会,一名员工因饮酒过量导致溺亡,其同席喝酒的人员及组织聚会的公司均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回溯至2011年元旦,槐荫区的这家商贸公司在年终之际组织了一场聚会,旨在关照那些没能回家过年的外地员工。在聚会中,员工们欢聚一堂并共同饮酒。其中,张元(化名)因酒过量而显得神志不清,走路也摇摇晃晃。聚会结束后,公司经理安排出租车将其送回家。当车行至张元所住村庄附近停下后,尽管经理扶着他走了一段路并予以关照,但最终未能亲自陪同其回家。

不久之后,张元一直未能返回工作岗位。公司几经寻找无果后暂停了搜寻工作。命运的不幸却在不久后降临。在接到群众反映后,警方于某村庄的水沟内发现了一具青年男尸,经确认正是失踪多日的张元。经过法医鉴定,张元因饮酒过量而失去意识,不慎跌入水沟并因此丧命。

张元的父亲张乔认为,贸易公司在组织活动时未能对员工饮酒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同桌的其他人在知道张元饮酒过量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给予救助。张乔于2011年2月将贸易公司及同桌的7人告上法庭。

经过法官的审理,认定张元本人因未约束自身饮酒行为是导致其落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公司对于聚会员工的饮酒行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须对张元的死亡承担一部分责任。与张元同桌的7人,在张元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未能将其安全护送回家,而是仅仅乘车送至住处附近便离去,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判决公司承担10%的责任,同桌的7人共同承担总计为10%的责任。

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张乔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内的费用共计三万余元;同桌的七名被告则需分别支付五千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这起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无论是组织还是参与聚会活动,都应注重适度饮酒并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上一篇:最有效的减肥操 睡前锻炼20min让你全身瘦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2015-2025 肿瘤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