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伤残鉴定后误工费(误工期限计算至伤残鉴定之日)
伤残鉴定与误工期:一场关于多次鉴定的较量
一场不幸的交通事故后,关于伤残鉴定的争议与误工期如何计算的问题,成为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我们揭示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争议焦点。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童某驾驶的汽车撞到了原告郑某,并因此承担了全部责任。郑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伤残,对其造成的损失,郑某选择了向童某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伤残鉴定的结果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郑某在起诉时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的结果有所不同。双方对鉴定结论虽无异议,但在误工期计算的问题上却产生了分歧。郑某主张,由于两次伤残鉴定结果不同,误工期应当计算至第二次定残前一天。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应以第一次鉴定结果为准,误工期应计算到第一次定残前一天。
那么,到底应以哪次鉴定结果为准呢?石首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审理。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当是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在这个案件中,郑某自行委托的初次鉴定结果并未被采纳。经过法院主持重新鉴定后,双方对后一次鉴定结论无异议。后一次鉴定结论被采信并认定其证明力。这也意味着,郑某的法律生效伤残鉴定结果应当是后一次鉴定,所以误工期应当以最后一次伤残鉴定日来确定。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决被告童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郑某876514.16元。这一判决结果也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并已经履行完毕。
对于受害者而言,遭遇交通事故已是人生中的不幸,而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也提醒我们,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细节都至关重要。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依法维权,合理索赔。也希望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更加公正、公平,确保每一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