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运止咳水 将构成贩毒罪追究刑责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宣布一项重要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将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这一决策背后,隐藏着深刻的考量与迫切的需求。
随着近年来青少年滥用止咳水问题愈发严重,这一决策的实施刻不容缓。公安部禁毒局的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介绍了背后的原因。原来,这种制剂因其含有的可待因和成分,能够刺激中枢神经,产生镇痛、镇静、止咳的效果。大量或长期服用则会产生快感和幻觉,很容易让人上瘾。
止咳水,原本是一种方便、隐蔽且价格低廉的药物,因为购买方便、价格低廉,近年来却成为了一种新型致瘾药物,青少年群体中的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实际上,这种现象在欧美国家早有先例。如今,止咳水的滥用已经在国内呈现蔓延之势,甚至已经流入中小学校园,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禁毒部门的检查数据显示,在被检查的余人中,超过一半的人在检查当日曾服用或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其中,年龄最小的仅有14岁,主要以14岁至25岁的青少年为主。
止咳药水的滥用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长期服用会导致身体对药物的严重依赖,出现精神异常兴奋、昏昏欲睡、恶心、情绪不稳定、睡眠失调等症状。大量服用更会抑制呼吸,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神志不清,产生幻觉和妄想,行为失控。公安部禁毒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止咳水滥用所引发的症状与吸食其他毒品无异,甚至还会诱发其他刑事犯罪。
那么,为什么止咳水会被滥用呢?除了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驱使等原因外,根本原因还在于药物管理存在问题。药物的成瘾性、易获性、消费价格的可承受性以及药物滥用的非管控性,都是导致止咳水被滥用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打击止咳水的非法流失和滥用,将其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十分必要。这也提醒我们,除了加强药物管理,还需要加强青少年的禁毒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管制药品条例新规:止咳水列为毒品范畴下的精神药品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新型毒品的不断涌现,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打击毒品蔓延趋势至关重要。最近,关于药品监管的一次重要更新,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不久前实施的《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明确地将精神药品划分为第一类和精神药品第二类,并对于这两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以及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其中,对于那些在市场上颇受欢迎的止咳药物制剂,新的管理条例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这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如今被视为处方药中的特殊一员。在此之前,由于其只是作为处方药存在,对于贩卖者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最多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定罪处罚。随着新条例的实施,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自今年五月一日开始,非法买卖运输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违法成本将大幅度上升,对于遏制此类药品的滥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涉及精神药品的医生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按照条例规定,执业医师在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开具处方,并且必须将处方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更不能将此类药品销售给未成年人。一旦被发现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受到严肃处理,甚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这些举措无疑将进一步规范医师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公安部禁毒局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止咳水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无疑将其纳入了毒品的范畴。”这对于遏制止咳水的滥用现象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毒品问题将会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