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瘦肉精层出不穷?
震惊全国的河南“瘦肉精”案于7月25日在焦作中院和沁阳法院公开审理。历时8小时的庭审结束后,以刘襄为首的5名制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等。而刘襄,作为这个案件的焦点人物,面对判决结果,他的眉头紧锁,痛苦不堪。
这一天,河南焦作炎热难耐,刘襄等制售“瘦肉精”的5名被告人公开受审。他们的行为不仅引发了全国严打、严查“瘦肉精”风暴,更让人们深入反思食品安全的底线。
刘襄,现年42岁,湖北人士,大学读的是化学合成专业。毕业后,他在多家制药厂工作过。怀揣着暴富梦想的刘襄,在得知盐酸克仑特罗市场行情不错后,决定与药品销售商奚中杰共同出资研制生产。经过几个月的实验,刘襄成功试制出“瘦肉精”。此后,他与奚中杰带着样品在河南寻找买家。他们找到了陈玉伟和肖兵,经过试用后,开始大量购买。
据了解,刘襄共生产“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达640余万元,非法获利250万元。他对制售“瘦肉精”的行为坦然承认,“我们也就是想挣点钱,想创业。”他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巨大的。他将“瘦肉精”销售给肖兵、陈玉伟等人后,这些“瘦肉精”被添加到食品中流入市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庭审长达8小时,控辩双方就刘襄等人触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检方认为,由于刘襄等人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时间长、数量大、区域广,且明知其有害仍放任发生,属于犯罪故意,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则认为,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应定为非法经营罪。
参加旁听的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表示,刘襄等人的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众多者的生命健康。其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瘦肉精”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生猪,其行为性质及危害性与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符合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他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威慑违法犯罪者。
一审判决认定,这起案件导致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达3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达112.8万元。从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同比减少49.76%,导致养殖户收入损失达1.61亿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这些损失不应归咎于他们自身。尽管如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不会因此而改变。法律的判决是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的严肃回应,也是对社会公正的最好体现。针对“瘦肉精”事件,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赵新河副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猪肉作为重要的食品,其安全关乎民生与社会公共安全。对于涉及瘦肉精的案件,一审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对涉案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他强调,食品安全不仅仅是靠严厉的惩罚来震慑,监管责任同样重要。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加强日常检验和监管是消除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对监管者也要有严格的监管制度。
此次事件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一案也在沁阳法院开庭。法院认为,这些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违规出具相关证明,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以玩忽职守罪给予了相应的判决。打击“瘦肉精”犯罪的行动尚未结束,一种新型“瘦肉精”苯乙醇胺A已在湖南省岳阳市被发现,这再次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在零距离对话会上表示,“瘦肉精”问题仍是管理问题。如果制售“瘦肉精”的商贩不再从事这一行为,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售“瘦肉精”的不法商贩。中国应该加大对防疫和药物使用、兽残、药残等问题的监管力度。尽管双汇发展近期发布的业绩报告显示二季度亏损,但万隆对双汇的未来充满信心,认为“瘦肉精”事件的影响会逐渐减弱。他还表示,在通胀因素作用下,双汇的销售额已经恢复并超过了之前的水平。
“瘦肉精”事件频频发生,凸显了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面临的严峻挑战。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惩罚力度,还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消费者也应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有信誉的食品品牌和销售渠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