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非京籍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项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非京籍职工也被正式纳入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这意味着,无论职工是否拥有本市常住户口,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都将享受到生育津贴以及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的相关医疗待遇。
这一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确保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承担费用。企业缴费的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0.8%。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以及其他依法纳入的资金共同构成。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
关于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而是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个人产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个人产假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将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政策还调整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自2012年1月1日起,如果在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为了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
通知还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预计将为参保人员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如果没有特殊需求(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参保人员生孩子将不会花费任何费用。
非京籍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时,需要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相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联系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书面告知申请人。
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由企业按照标准支付。对于违规操作的企业,最高将面临罚款三倍的法律后果。这一系列的调整旨在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实现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关于企业申报生育保险费中的行为规范
企业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必须诚实守信,全面准确地报告工资额和参保职工人数。任何形式的瞒报行为,都将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严肃处理。
当企业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时,这不仅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挑战,更是对广大职工权益的侵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坚决责令这类企业立即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将根据企业瞒报工资额的程度来确定,罚款数额为瞒报工资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这意味着,企业的违规行为越严重,所面临的罚款也将越重。这不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为了警示其他企业,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企业应自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逃避责任。企业的瞒报行为,不仅会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呼吁所有企业,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地申报生育保险费。广大职工也要关注自己的社保权益,如发现企业存在瞒报行为,可以积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环境,为每一位职工提供坚实的保障。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企业必须对申报的生育保险费数额负责,诚实守信是每一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任何瞒报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理,确保每一位职工的社保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