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消法》修订 代言虚假广告应连带担责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小额纠纷频繁发生,许多消费者在面对维权成本与收益的天平时,往往选择放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建议,呼吁在《消法》中增加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此举旨在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的多数受害者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力,从而为消费者维权开辟新的路径。
在昨日的“消法的修订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协会进一步深入了多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其中,关于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提议备受关注。消费者保护涉及多个领域,而目前仅在工商总局设立的消费者保护局权威性不足,为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国务院设立此机构,以制定协调消费政策并监督全国消费者行政工作。
随着网购的普及,商品与实际期望不符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专家建议《消法》应设“反悔权”制度,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间。在直销、非现场购物等情况下,消费者应享有至少30天的试用期。如商品或服务不符合需求,消费者可退货、解除合同。这一建议旨在为那些因缺乏现场体验机会而陷入非理性购物的消费者提供救济途径。
针对消费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以实际损害数额为计算标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青呼吁取消惩罚性赔偿上限,以遏制那些侵权数额较小但主观恶意较大的不良商家。突破上限的消费赔偿能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对小额纠纷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针对明星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不顾产品质量为其代言的现象,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建议强化广告代言人责任。建议《消法》规定,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建议旨在提高代言人的社会责任感,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虚假广告侵害。
这些建议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护,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加强,我们有理由相信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