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政策
在历史的篇章中,2019年11月26日这一天,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这一天,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第十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化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次会议是我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程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会议。
会议的核心观点明确,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为了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以及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会议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这一切都是为了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最终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就在不久之后,也就是2019年11月28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透露了另一项重大改革举措。经过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的审议通过,《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即将印发。
这项政策从药品、医疗、医保改革和行业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五项改革措施,旨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药品领域,围绕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六条具体举措。其中包括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提升药品质量水平,确保药品稳定供应等。
医疗领域的改革则聚焦于调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推动临床合理用药,建立科学运行新机制。为此,提出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以及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管理等三条重要举措。
而在医保领域,围绕提高医保保障绩效,也提出了三项改革措施。包括推动实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及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等。在行业监管方面,也提出了提升监管效率的三条举措,包括推进医疗服务精细化监管、健全全国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以及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等。
这一切的改革举措都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高效、可持续的医疗卫生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我们期待着这些改革能够落地生根,为人民的健康福祉贡献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