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5月27日起施行

肿瘤症状 2025-05-29 16:01肿瘤症状www.zhongliuw.c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一项重要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旨在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一司法解释于5月27日起正式生效。

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是众望所归。对于长期以来困扰社会的假药、劣药问题,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加大打击力度。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正是对这一呼声的回应。解释共分为八条,详细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以及医疗机构涉及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如何处理等内容。

在昨天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介绍。据了解,此次解释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的检查环节,使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更具可操作性。解释还细化了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包括器官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等,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规定在突发事件时期,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的,将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在传染病流行时期或地震等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灾难发生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对其进行严厉打击符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对于医疗机构的使用或销售假药、劣药行为,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作为患者最信赖的场所,其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解释还明确了对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解释为生产、销售假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便利的行为,如广告行为,将被视为共同犯罪处理。其中,明星代言行为如果明知是假仍进行代言,也将被作为共犯处理。这一规定对于遏制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将起到重要作用。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地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各相关部门将密切合作,加大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呼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药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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