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泸西1118爆炸凶手行为很“男子汉”
在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的庭审现场,一场激烈的辩论正在上演。辩护律师巧妙地运用比喻手法,将被告的行为与车祸中的紧急避险相提并论,引发了法庭内外的广泛关注。这一案件的审判已经进入第四天,庭审氛围紧张而凝重。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辩护律师试图将王飞云杀死九人的行为比作紧急避险行为,并称其行为具有“男子汉”气概。这一观点立即遭到了公诉机关的强烈反对,法官也迅速制止了这种言论。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非法买卖枪支的情节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认为王志鹏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并不构成“情节严重”,而公诉人则坚决反对这一观点。关于王志鹏是否应该为的来源承担责任,也成为了庭审的焦点之一。辩护人提出了种种观点为王志鹏辩护,而公安机关对此的态度也引发了庭审的争议。
庭审还涉及了其他被告人的罪行认定问题。其中,木贞勇的辩护人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木贞勇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了案件,并在事后采取了行动掩盖事实。公诉机关认为窝藏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定义并不局限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相关罪行的定义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是否构成窝藏罪仍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和认定。
故事的主角王飞云,一个血性男儿,为了百多名矿工的安危,毅然引爆、开枪射击。马军律师在辩护时,用动人的言辞描述了王飞云的英勇行为和无畏精神。尽管他不支持王飞云采取极端方式,但他认为王飞云面对郑春云黑社会团伙不退反进的精神展现出了真正的男子汉气概。
这一说法遭到了公诉机关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代理人的强烈反对。法官及时制止了马军的“宣讲”。马军转而提出王飞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他比喻说,就像一辆载有五人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面对逆行而来的货车,为了避让而采取极端措施导致一人死亡。这种行为并非交通肇事,而是紧急避险。虽然这种行为也导致了死亡,但目的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灾难。“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认为王飞云的行为同样如此。
公诉人反驳说,辩护人引用未经庭审的起诉书作为证据是不合适的。郑春云的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过庭审,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大量的书证、证言、物证等证据都证明了王建福和王飞云多次密谋实施爆炸的事实。辩护人的观点违背了法律,不尊重事实和证据。
马军律师在答辩时强调:“我是一位尊重事实、追求真相的律师,敢于讲真话并尊重法律。”他认为在审判王建福案之前,应该先审理郑春云的案件。毕竟郑春云的行为性质直接影响王建福案的判决。他呼吁法院等待郑春云案审结后,再根据其结果对王建福案进行定罪量刑。其他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公诉机关表示,受害者家属提出民事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被告辩护人认为应找郑春云索赔,且认为受害人也有过错,不能索赔。对此,公诉人反驳说:“即使受害人有罪,也不代表不能索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指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受害人并没有对王建福的生命财产造成危险,而王飞云却采取残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伤害他人身体,应从重处罚。
庭审进入陈述阶段时,王建福拿起准备好的材料宣读。他哭泣着说曾经想过报警但担心没用,因为看到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对郑春云案件的担忧。第二被告王飞云对罪行供认不讳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也都认罪并请求法庭宽大处理。王建福的妻子请求法庭判决缓刑让她回家照顾老人和孩子。被告人喻海国则表示他的行为与“1118”案无关并请求另案审理。双方没有调解意愿法庭没有进行调解也没有当庭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中充满了紧张而激烈的辩论和陈述各方都在争取公正的裁决和应有的权利。这场庭审不仅关乎被告的命运也关乎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值得我们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