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恢复痛经女职工休假规定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即将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委员张帅提出了一些独到见解和建议。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传统的九十天增至不少于14周。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使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休息和恢复。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流产假期,根据怀孕时间的长短,为女职工提供了不同的产假时间。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相关费用保障。所在单位若已参加生育保险,则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一规定无疑为女职工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在比较新旧规定时,我们发现不仅仅是产假时间的增加,更重要的是理念的变化。现行规定中,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可能会受到限制。但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歧视性的规定已被删除,体现了立法进步。张帅委员认为这是公平的体现,无论何种原因,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都应当是平等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但仍有部分规定引发争议。例如,“痛经假”未纳入立法中。张帅委员透露,在2009年的草案中曾有对女性经期的保护规定,如痛经的女职工可享有1到2天的休假。但目前这一规定已被删除。张帅委员认为,经期保护具有医学根据,并建议法律恢复关于痛经女职工休假的规定。
针对女职工生育的费用和待遇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则需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张帅委员担忧这可能会引发歧视现象。对于没有本地户口的女职工,她们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大的开支。他担心这会使得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招聘没有本地户口的女职工。
这次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修订是一次积极的尝试和进步。我们仍需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条款,确保真正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利益。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为女性职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张帅对立法部门的观点表示理解,同时也提出了他的担忧。他认为,现行的法律条例在保护女职工方面做得很好,但可能在实施过程中引发新的职业歧视。为此,他建议增加新的规定,以防范职场中的性骚扰问题。
张帅强调,性骚扰并不仅仅是对女性人身权的侵犯,更直接关系到女性的劳动权益。他在代理的案件中深刻体会到,一旦女性在职场遭受性骚扰,往往会导致其工作无法保全。他呼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禁止职场性骚扰,并强调雇主的责任。他建议用人单位在培训中加入防范性骚扰的内容,建立内部机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性骚扰问题的发生。
对于北京市的情况,张帅表示关注。北京市人社局表示,“十二五”期间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人群全覆盖。目前,非京籍人员的生育费用主要通过医保报销。北京市正在积极考虑将非京籍职工也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这是基于现状的进步。当前,中国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覆盖拥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人群。许多在京工作的非京籍女职工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保障。这不仅意味着她们需要自己承担生育费用,还可能让她们在工作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比如某单位的女士,由于没有生育保险,她需要自费承担近1万元的生育费用,而单位给予的补助仅有3000元。相反,有生育保险的女士可以享受到费用的大幅度减免和生育津贴。
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公平的。张帅及其团队对此表示支持,并认为立法部门的努力方向是正确的。他们期待新的政策能够尽快出台,使所有在京工作的女职工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保障,不再受到户籍的限制。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