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健品命名9种内容将被禁
经过国家规范化管理的调整,我国的保健品市场正在迎来有序的发展阶段。为了规范市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布了新的规定,旨在确保保健食品命名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明确指出,一些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如“宝、灵、精、强力”,以及一些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都不应被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中。这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了之前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规定强调,保健食品的命名必须避免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如“祖传、御制、特效、特级、顶级”等,以及任何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比如“抗炎、活血、止咳、解毒”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如“华佗、扁鹊、中华、华夏”,字母及数字,除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外,也不允许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使用。规定还禁止了与产品特性无关、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以及带有庸俗或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强调了保健食品命名的规范性。一个产品只能拥有一个名称,通常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通用名需要客观、准确、科学、规范,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或与已注册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属性名应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如果是食品类别的属性名,就按照食品属性来命名;如果是形态表述的属性名,则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来命名。
对于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新规定也做出了明确指导。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来命名。如果配方中包含三种以上的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的矿物质,可以命名为“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但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来命名。例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以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可以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消费者更清晰地了解产品成分,从而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