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将从3月5日起施行医保新规 医保将从职工扩
在天津市,为了确立和保护每个人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经过市人民第82次常务会议的批准,自2012年3月5日起实施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筹资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全市统筹,逐步推进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
天津市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都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该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例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而学生和未就业居民则应参加居民医保。对于那些没有固定雇主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工作者和其他灵活就业者,他们可以选择参加任何一种医保。
关于医保费用的筹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居民需按标准缴纳医保费用。具体来说,职工需按其月工资总额的至少2%来缴纳,而用人单位则需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总和的10%来缴纳。对于居民医保,实行差异化缴费制度,学生和成人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对于特殊群体如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和困难家庭,他们无需个人缴费,将全额补助。
至于医保待遇,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便可享受医保待遇。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累计缴纳医保费用满足一定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5年,他们退休后无需再缴纳医保费用,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如果不满足上述年限,他们可以在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补足所有费用后享受医保待遇。
天津市还为特定人群提供了特殊的医疗保障。例如,对于患有特定疾病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他们可以申请在家接受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住院费用进行报销。对于患有特定门诊疾病的参保人员,他们的医保待遇将高于普通门诊待遇。而那些患有甲类传染病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将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这样的规定无疑为天津市民提供了更为全面和人性化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