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食品安全法修订:不应该只是“谈谈”而
食品安全,法之要义
食品安全,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修订案中的“约谈”条款引起了专家的一些疑虑。专家们指出,此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的功能定位尚显模糊,需要更明确的指引和规定。对于此,笔者深感赞同,并希望进一步。
约谈,作为一种沟通机制,其初衷是好的,但在食品安全法中,我们需要明确其真正的作用和意义。专家表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简单的约谈,更应依法直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约谈的功能不应只是停留在口头警告或建议上,而应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否则,约谈可能会成为一种形式,失去其应有的效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曾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最严格的监管。为此,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是必要的。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对失职的地方和监管部门进行严肃问责,这都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实现。这种严格监管的理念值得我们深入理解和支持。
对于问责机制,我们不仅要看到其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作用,更要看到其对于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指出,问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把事情做好,而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我们需要的是实质性的整改和提升,而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他也对问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如重新考虑行政机构的问责内容,用简洁、原则性的条款进行规定等。
修订草案中的责任约谈制度也引起了专家的关注。专家指出,这一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清,与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其他规定存在重复和冲突。对此,笔者认为,责任约谈的功能应更明确,避免与现有法律制度的混淆和重复。对于约谈的程序、主体、以及后续行动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权益。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更明确、更有力的规定和措施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细心打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民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法,为人民的健康福祉保驾护航。关于约谈的一些困惑与
在面对一些争议和问题时,我们常常听到“约谈”这个词。这个看似简单的词汇背后,却隐藏着诸多不明确和模糊的方面。对此,刘兆彬先生提出了他的疑虑和看法。
对于“约谈”的定性不清。约谈,究竟是一种责任还是义务?当被约谈的企业负责人拒绝前来时,我们该如何处理?它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如果它是强制性的,那么这显然与法治精神相违背,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如果它是非强制性的,那么又如何确保其执行力呢?这些问题都让人困惑。
约谈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制约。现行的法规中,关于约谈的表述大多只是“可以约谈”,这样的措辞让人难以明白这一条款的实际效果。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监管机制,约谈很容易变得流于形式,成为空洞的口头表达。
面对这样的困境,刘兆彬建议我们取消约谈这一条款,将其纳入执法程序之中。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又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企业或个人,我们应该依法直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的约谈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精神,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背后的目的和考虑。对于约谈制度,我们不应该一味地批评和否定。而应该深入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寻找更加完善和改进的方式。毕竟,法治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在不断的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和成熟的。
对于约谈这一制度,我们需要更加明确其定位、完善其程序、加强其监督制约。只有这样,才能让约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