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决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猝死属工伤
近日,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件在广州市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起关于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猝死的事件,涉及到“工作岗位”这一核心问题的解读和争议。
事件的主人公是广州某公司的员工麦某,他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回到公司打考勤卡后,前往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围绕着这位员工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这一问题,公司和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麦某所在的公司认为,食堂并非麦某的工作岗位,他是在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因此工伤认定是错误的。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坚持认为,麦某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发疾病,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法院在对此案的审理中,对工作岗位的理解进行了深入的解读。法院认为,工作岗位不应仅仅局限于狭义的工作场所,为了满足职工的生理需求、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也应包含在“工作岗位”的内涵之中。法院认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符合立法原意。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类似的案例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也倾向于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职工从事活动所在的空间范围是否与本职岗位有必然合理的关联。例如,《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因工外出期间”,都可以看作是固定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广州市白云法院在审理与本案类似的一案中,职工在单位午休时猝死,法院认为职工午休与履行本质工作存在合理关联,是本职工作的准备活动,因此认定为工伤。这显示出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在午休、上下班途中均可视为在工作岗位上。
这起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件不仅关乎到一位员工的家庭,更是对全社会关于工作岗位认知的一次重要提醒。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以丰富的案例和深入的解读为我们展示了如何全面理解“工作岗位”,让我们更加明白,工作岗位的内涵远不止于办公室和生产线,还包括为了满足职工生理需求、进行工作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