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管费从什么时候取消
全国统一取消档案保管费:从政策走向到地方执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一项重要的人事档案政策变革席卷全国。这一变革源自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了一系列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以及档案转递费等。这一变革,彻底改变了公众对于人事档案管理的传统认知,为广大人才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1][3][4][5][8]^。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着坚实的依据。2014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已明确提出取消相关收费的想法。紧随其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财税〔2014〕101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收取相关费用^[2][3][4][5]^。这些政策文件的发布,为取消档案保管费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
尽管政策已经明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个别地区存在违规收费的现象。例如,安徽省蚌埠市曾一度继续收取档案保管费,但这一行为后来被国务院督查组叫停。四川省2014年发布的文件中提到的“2016年取消档案管理费”,与国家层面统一要求的2015年时间节点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应以全国性文件为准^[2][5]^。
档案保管费的全国性取消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档案管理服务。对于任何违规收费行为,公众可以依据上述政策文件进行申诉。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减轻了公众的财务负担,也进一步体现了在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民生福祉方面的决心和行动^[1][3][4][7][8]^。这不仅是对广大人民的实惠举措,更是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质量的一次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