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虐待孩子6个月以上可永久剥夺监护权
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与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份意见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类行为的,明确了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一决策背后,隐藏着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深切关怀与坚决保护。
在这份意见中,对于何种情况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若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超过六个月,且情况严重,或者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行为,将被永久剥夺监护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恢复。这一规定无疑为那些长期遭受虐待、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带来了一线生机。
《意见》还明确了民警在制止侵害行为时的权利,一旦发现或接报监护侵害行为,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在紧急情况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即时保护,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脱离险境。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虐待的情况,检察院的介入显得尤为关键。根据《意见》,即使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检察院也有权起诉。刑法修正案九也在对虐待罪进行修改,将无力告诉或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作为公诉案件,这为检察院代为告诉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样的规定让那些遭受家庭虐待的未成年人有了更多的保护途径,也让那些胆敢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这项《意见》的发布,无疑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一大进步。它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也体现了对于违法监护人的坚决打击。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规定,能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得到保护,让他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我们也期待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来,为孩子们的未来贡献一份力量。司法审慎下的监护人资格处理:从《意见》看撤销与恢复的权衡
近日,史卫忠指出,《意见》对于虐待罪的起诉规定不仅与现行刑法相吻合,更是与刑法修正案九紧密相连。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深入解读了《意见》中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
胡云腾强调,《意见》秉持了慎重处理监护人资格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传统家庭观念与现代法律的融合。在决定剥夺监护权的问题上,《意见》秉持审慎态度,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对于那些在批评教育、处罚之后能够改正并有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监护人,一年内可根据其申请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家庭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胡云腾表示,《意见》在决定监护人资格的问题上,始终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所有的规定都是从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体现了“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的工作宗旨。
关于撤销监护权后是否可以恢复的问题,《意见》明确指出,父母等监护人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具体来说,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监护人可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并需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会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会进行调查评估。如果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而对于何种情形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虐待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等严重行为。这意味着,如果监护人出现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或者长期、严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行为,其监护资格可能会被永久剥夺。
这一《意见》的出台,无疑为处理监护人资格问题提供了更为明确、人性化的指导。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也充分考虑了家庭的和谐与亲情的重要性,展现了法律与情感的完美结合。